通知公告 #### zh-CN trs@trs.com.cn http://wcm.demo.trs.com.cn/TRSWCM.gif 通知公告 #### 88 28 <![CDATA[关于对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第二批)专家名单公示的通知]]>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29_50405.html 2017-12-29 11:05:05|节能科技处| 关于对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第二批)专家名单公示的通知 ]]>

关于对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

(第二批)专家名单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促进我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发挥我市专家团队科技研究和技术应用优势,提高建设领域科技水平,我委组织开展了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组建工作。通过各单位组织申报推荐,经审查,确定了第二批我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共628人,现予以公示(公示目录见附件)。公示期为30天(20171229日至2018127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第二批)专家名单

    联系人:常婧、刘鑫

    联系电话:2362291928468621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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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29_50404.html 2017-12-29 11:05:12|人事教育处|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1112月底前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期通过两次延期复核和三次继续教育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体名册见附件1)。

二、换证所需资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由换证人员填写,见附件2);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汇总表》(由用人单位填写,见附件3);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考核表》(培训中心领取);

4、市建委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5、换证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6、近期体检合格证明(见附件4);

7、换证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三、具体要求

1、用人单位组织换证人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规范名称(见附件5)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汇总换证人员的相关资料,统一装入档案袋,并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贴于档案袋上,同时一并将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用Excel格式制表)报送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

2、报送时间:20171229日—2018115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4:30

3、申请资料经查验合格的,统一核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各用人单位按照通知到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统一取证。

4、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地址: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171710室。

联系电话:23368493    23368460

 

附件: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名册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汇总表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体检表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规范名称

 

 

 

 

 

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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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关于发布天津市第一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信息的通知]]>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29_50401.html 2017-12-29 15:24:55|节能科技处| 关于发布天津市第一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信息的通知 ]]>

关于发布天津市第一批装配式建筑部品

部件生产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部品部件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生产,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66号)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信息收集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区建委核实,已形成《天津市第一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信息》,现予以发布。

如有其他企业继续申报,可持续关注我委后续发布的相关通知。

附件:《天津市第一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信息》

联系人:高建、吴鹏

联系电话:2846860823349494、13752356786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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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关于天津市绿色建筑设备评价标识企业的公示]]>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27_50320.html 2017-12-27 10:23:44|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 关于天津市绿色建筑设备评价标识企业的公示 ]]>

关于天津市绿色建筑设备评价标识企业的公示

 

按照《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津建科[2015]450号)有关规定,我中心对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提交的1家绿色建筑设备企业评价报告进行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并报市建委批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中心,联系电话:022-23301839

 

序号

单位名称

评价机构

申报产品名称

分 数

星级

备注

1

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直燃G型)

84

二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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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关于市建委驻市行政许可中心窗口取消受理排水工程建设费事项的通知]]>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27_50312.html 2017-12-27 10:24:27|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 关于市建委驻市行政许可中心窗口取消受理排水工程建设费事项的通知 ]]>

关于市建委驻市行政许可中心窗口取消受理排水工程建设费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11日起,市建委驻市行政许可中心窗口不再受理排水工程建设费事项,调整到天津市市政工程配套办公室(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4号别墅)受理。                  

 

联系人:李善学   联系电话:85682083

 

特此通知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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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市建委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21_50260.html 2017-12-27 10:24:27|建筑业处| 市建委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建筑业企业: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60号)的工作要求,同时兼顾企业便利,自2017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按季度报送保证金缴纳情况。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每季度最后一周至下一季度第一周,为企业报送保证金季度报表的时间。例如,2017年第四季度的季报,企业可在20171225日至201817日填报。

    二、填报方式:企业进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客户端(http://218.69.33.158/epr,使用“本市建筑企业资质业务”用户登录后,进入“企业数据上报业务”主题服务。在“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上报→缴纳情况上报”页面内,在每季度初的第一周将显示【上报】按钮,点击后完成数据上报工作。(即使用申报资质的用户名和密码)(有关用户名、密码问题请咨询epr2008@vip.163.com

    三、报送内容:截至当季末,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承揽工程时缴纳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涉及的项目数量,以保函形式缴纳的金额及占比。跨年缴纳的各类保证金不在统计范围内。如2017年第四季度报表,数据时效为201711日至1231日;2018年第一季度报表,数据时效为201811日至331日;2018年第二季度报表,数据时效为201811日至630日;2018年第三季度报表,数据时效为201811日至930日;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统计报送工作。各区建委要切实发挥管理责任,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报送工作。市建委将持续加强对政府部门违规设立、收取保证金问题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联系电话:28468630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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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21_50255.html 2017-12-27 10:24:27|人事教育处|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三条中的"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

    2、拟定全市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协调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4、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5、推动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指导、监督办学单位开展培训、教学工作,管理市级以上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

    6、搞好执法队伍建设,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7、受理因履行培训协议发生的人事争议;

    8、总结、交流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市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区县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区县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办法并推动实施;

    2、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条例》在本区县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4、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继续教育申诉事项;

    5、总结、交流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推动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条例》;

    2、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教材,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4、主办或承办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5、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继续教育申诉事项;

    6、总结、交流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2、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4、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须的经费及其他条件;

    5、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继续教育的形式

    《条例》第九条中的"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自学计划(自学计划包括研修课题、自学书目、参考资料、时间安排、考核方式等内容),经单位批准后实施。自学任务完成后,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

    2、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根据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自学计划内容要求,下达自学任务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自学任务后,按规定进行考核、登记。

五、继续教育时间

    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规定,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产品项目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编制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执行),其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18天。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应按日计算。到外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应扣除旅途时间。

六、继续教育经费

    《条例》第十二条中的"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七、有关争议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履行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签订的协议发生争议的,企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市属事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人事局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八、表彰和奖励

    市人事局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表彰市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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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12_50102.html 2017-12-27 10:24:27|政策法规处| 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

根据放管服的要求和市里统一部署,我委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其中,我委发布的《关于加强水泥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建材〔2005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64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10431号)因已过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且与上位法要求不相符,也不适应当前管理服务的形势,现从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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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关于对2017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项目公示的通知]]>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08_50022.html 2017-12-27 10:24:27|节能科技处| 关于对2017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项目公示的通知 ]]>  

关于对2017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项目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促进我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建设工程技术水平,推进城乡建设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推动产业升级,我委组织开展了2017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项目征集工作。通过各单位积极申报,经初审、考察、终审等程序,确定了《2017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项目》,现予以公示(公示目录见附件)。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20171208日至20171228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2017年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项目

 

    联系人:高建、田翰

    联系电话:2846860823622455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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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关于对《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公告 /html/.syrss....xxgktzgg.201712t20171206_49977.html 2017-12-27 10:24:27|节能科技处| 关于对《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关于对《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建筑节能领域中的应用,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2月8(周五)将意见反馈至市建委。

 

  

2017年124

联系人: 赵永开

联系电话:022-28468603

电子邮箱:jnkjc2016@163.com

附件: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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