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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bet5365备用网址 作者:村镇建设处 时间:2017-12-18 14:52:00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村镇〔2017〕504号

                    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民自建房活动日益增多,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隐患凸显。与此同时乡镇政府在农民自建房建设上管理能力薄弱,甚至存在长期缺位等问题。为吸取北京市朝阳区“12.13”农民自建房重大火灾事故深刻教训,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1. 各区政府、乡镇政府(含涉农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到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中,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提出的“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管理能力” 要求,今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纳入全市范围房屋建筑安全大排查工作内容,确保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延伸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不漏一村、不落一户。

    2.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把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督促各乡镇政府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3.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民自建房和限额以下公共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1)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精神,乡镇政府要完善建设管理机构,充实建设管理人员,强化乡镇政府功能,指导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关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自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施工质量安全巡查,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

(2)严格履行开工报手续

农民自建房要向乡镇政府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审批手续齐全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施工备案通知;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凡是未办理备案和开工申请的,乡镇政府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3)设立台账全程管控

乡镇政府要建立农民自建房管理台账,做好农民自建房从施工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按照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实地核实农房“四至”,进行现场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指导和帮助农户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4)加强技术指导

乡镇政府、村委会要落实管理人员职责,由乡镇建设管理人员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中有关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规定内容,依据基本的质量标准,对农房设计给予指导;指导和帮助农户依据乡规民约,与周边农户签订“建房四邻协议”;指导和帮助农户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有条件的乡镇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农民自建房开展技术服务。

4. 按照农民自建房建设的“五个基本”要求,农民自建房建设检查重点应包括:

    (1)是否向乡镇政府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2)开工前是否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开工申请;

(3)是否依据基本的质量标准进行结构设计(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可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使用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或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

(4)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重要施工部位是否满足质量要求;

(5)建筑工匠是否经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6)施工前是否对全体建筑工匠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21个严禁”;

(7)是否组织竣工验收,达到基本的质量标准;

(8)农家乐(民宿)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要求。

检查中发现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必要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指导农民进行加固改造甚至拆除重建;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当场纠正、并督促农民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隐患;问题严重或拒不执行乡镇政府整改通知的,由乡镇政府报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5. 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房不得投入使用。法律法规对农民自建房还有其他规定的,建设主体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各乡镇政府对农民自建房建设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抄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对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查相关责任。

6. 严格农房改建扩建管理,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对于破坏承重结构、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等情况造成安全隐患的,指导农民及时加固处理。

7. 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民自建房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各区、乡镇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图册及材料等手段,向农民宣传危险房屋的危害和鉴别方法,普及新建及改扩建农房的基本安全知识,引导其自觉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住房,主动加固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强化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进行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切实提高农民自建房的基本安全意识。

8.本通知印发后,各区、乡镇政府要深入分析当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责任落实,严防事故发生。各区政府要支持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落实的具体管理办法。

9.本通知所称限额以下公共建筑是指依据《天津市村镇自建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建村镇[2011]1103号)规定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建设工程。

 

                   201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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